1997年12月,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召开了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》缔约方第三次会议,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《京都议定书》。《京都议定书》为38个工业化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排义务,即这38个工业化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的承诺期内,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,要比1990年减少5.2%。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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